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粤1323执保8号
惠东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关于保全申请人惠东县华盛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强岩土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粤1323民初9812号民事裁定书,已完成如下保全事项:
一、以人民币5227535.29元为限,已冻结了被申请人***强岩土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账号:1000********)的存款人民币1830474.85元,未冻结人民币3397060.44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以人民币5227535.29元为限,已冻结了被申请人***强岩土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龙岩龙津支行(账号:1710********)的存款人民币73959.48元,未冻结人民币5153575.81元,冻结期限一年;
三、以人民币5227535.29元为限,已冻结了被申请人***强岩土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中心(账号:2132********)的存款人民币1193.93元,未冻结人民币5226341.36元,冻结期限一年;
自此,本案保全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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