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02财保2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惠东县吉泰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惠东县吉隆镇荖埔村广汕公路边(埔仔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23758308922D。
法定代表人:蔡庆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青青,湖南旷真(深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强岩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工业西路68号(福建龙州工业园区核心区4-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1738585XQ。
法定代表人:许万强,董事长。
惠东县吉泰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强岩土股份有限公司因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7日作出(2022)闽0802财保20号民事裁定,冻结***强岩土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在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账号为1000********的银行存款6155633.1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2022年7月4日,惠东县吉泰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通过惠州仲裁委员会向本院申请解除冻结***强岩土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在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账号为1000********的银行存款6155633.19元。
本院认为,惠东县吉泰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强岩土股份有限公司在仲裁过程中已达成庭外和解,惠东县吉泰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向本院解除保全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强岩土股份有限公司在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账号1000********的银行存款6155633.19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陈 福 莲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刘 璐
书 记 员 刘雯琳(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