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03民初1523号
原告:***强岩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工业西路68号(福建龙州工业园核心区4-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1738585XQ。
法定代表人:许万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岩市永定区俊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西溪乡礼田村北环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2563363294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强岩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岩市永定区俊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强岩土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龙岩市永定区俊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强岩土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请撤回对龙岩市永定区俊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强岩土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龙岩市永定区俊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64.9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32.47元,由***强岩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