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永强岩土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闽0802执4795号
申请执行人:罗永洪,男,197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长宁县。
被执行人:牟中龙,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被执行人:**,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被执行人:福建永强岩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工业西路68号(龙州工业园核心区4-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1738585XQ。
法定代表人:许万强,董事长。
本院2017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永强岩土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闽0802民初86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劳务报酬79990元及利息。本案经立案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本院查封被执行人***位于江苏省沛县沛城镇剑桥府邸13号楼1单元1301室(合同编号:PX31217),并由(2018)闽0802执406号案进行处置。本案债权可参与分配相关房地产变现款等执行款。
现因本院(2018)闽0802执406号案作出(2018)闽0802执406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将本案并入该案,予以合并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2017)闽0802执4795号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进
审判员林爱芸
审判员谢文聪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