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902民初3223号之一
原告:湖北楚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提起诉讼,参与调解,和解,承认和变更诉讼请求,提起上诉和反诉,代收法律文书,代表公司接收或指令支付款项等等涉及该判决执行的一切事项。
被告:无锡市林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原无锡市林业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
法定代表人:侯爵,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北楚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林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原无锡市林业不锈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湖北楚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楚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楚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70元,减半收取2385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由原告湖北楚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蒋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