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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博越消防安全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湖北博越消防安全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9民终15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博越消防安全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长征路城市绿洲****。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博越消防安全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香港路**华式花园综合楼******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两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自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楚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孝南。住所地:湖北孝南经济开发区殷陈社区ivsty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法定代表人:谈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山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7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
原审被告:湖北楚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北京路**ivsty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湖北博越消防安全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湖北博越消防安全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楚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湖北楚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18)鄂0902民初20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博越消防安全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湖北博越消防安全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湖北博越消防安全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湖北博越消防安全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博越消防安全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湖北博越消防安全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813元,减半收取2906.5元,由上诉人湖北博越消防安全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湖北博越消防安全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