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楚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楚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无锡市林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原无锡市林业不锈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902民初496号
原告:湖北楚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无锡市林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原无锡市林业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
法定代表人:侯爵。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湖北楚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市林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湖北楚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楚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楚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770元,减半收取2385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合计5905元,由原告湖北楚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胡晓东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