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827民初246号
原告:***,男,198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杲守斌,和静县和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7年9月1日出生,蒙古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湖北省建工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建设一路31号武汉宝业中心A楼21层。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湖北省建工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30元,减半收取811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