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工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宁波市鄞州横溪利隆机械配件厂、宁波东灵水暖空调配件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民终17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省建工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建设一路31号武汉宝业中心A楼21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市鄞州横溪利隆机械配件厂,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横溪环镇东路55号。 经营者:***,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东灵水暖空调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横溪镇环镇东路。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华苑路358号马街街道办事处807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姣。 上诉人湖北省建工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宁波市鄞州横溪利隆机械配件厂、宁波东灵水暖空调配件有限公司、昆明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2)浙0212民初110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省建工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宁波市鄞州横溪利隆机械配件厂达成和解为由,于2023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北省建工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北省建工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331元,减半收取1165.5元,由上诉人湖北省建工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常黎阳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