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工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幕墙制作有限公司、环球世纪会展旅游(咸宁)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鄂0115民初9909号 原告:*****幕墙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江夏区五里界街锦绣村锦绣小学。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会,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环球世纪会展旅游(咸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2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湖北省建工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青山区建设一路31号**宝业中心A楼21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湖北宏冠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江夏区庙山产业园幸福三路5号铝单板加工基地配套车间。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宏冠祥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武昌区和平大道1178号(理工大余家头校区内北园一栋303-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幕墙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幕墙公司)与被告环球世纪会展旅游(咸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世纪公司)、湖北省建工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装备公司)、湖北宏冠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冠铝业公司)、**宏冠祥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冠建筑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按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幕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环球世纪公司、建工装备公司、宏冠铝业公司、宏冠建筑公司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幕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告向原告连带给付票据金额50万元及利息2862.5元(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7月19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截止到2022年9月8日利息暂计为2862.5元);2.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1年10月8日,我司与宏冠铝业公司签订《设备买卖协议》约定由我司向宏冠铝业公司出售开平机,价格为80万元,支付方式为银行电子承兑和现金各付一部分。2021年10月18日,我司通过背书转让合法取得以环球世纪公司为出票人和承兑人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5份,票据号码分别为:(1)231353600100320210719977323241;(2)231353600100320210719977323098;(3)231353600100320210719977323055;(4)231353600100320210719977323047;(5)231353600100320210719977323039。以上5份票据金额均为10万元(合计50万元),出票日期均为2021年7月19日,汇票到期日均为2022年7月18日。出票人承诺本汇票请予以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人承诺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案涉汇票可以无条件转让,该5份商业汇票系环球世纪公司作为出票人和承兑人开具给收票人建工装备公司,后经建工装备公司背书转让给宏冠铝业公司、宏冠铝业公司背书转让给宏冠建筑公司、宏冠建筑公司背书转让给我司。我司在汇票到期日前15日向付款人提示承兑,遭到拒付。我司认为,承兑人负有在汇票到期日无条件付款的义务,在其拒付后,有权向背书人、出票人行使追索权。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环球世纪公司、建工装备公司、宏冠铝业公司、宏冠建筑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10月18日,***幕墙公司(出卖方)与宏冠铝业公司(购买方)签订《设备买卖协议》,约定由***幕墙公司向宏冠铝业公司出售开平机,出卖单价为800000元,银行电子承兑和现金各付一部分。 2021年10月18日,***幕墙公司通过背书转让合法取得以环球世纪公司为出票人和承兑人、以建工装备公司为收票人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5份,票据号码分别为:(1)231353600100320210719977323241;(2)231353600100320210719977323098;(3)231353600100320210719977323055;(4)231353600100320210719977323047;(5)231353600100320210719977323039。以上5份票据金额均为10万元(合计50万元),出票日期均为2021年7月19日,汇票到期日均为2022年7月18日。出票人承诺,本汇票请予以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人承诺,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可以转让。 该5份商业汇票后经建工装备公司背书转让给宏冠铝业公司,后经宏冠铝业公司背书转让给宏冠建筑公司。 ***幕墙公司在汇票到期日前15日向付款人提示承兑,2022年7月22日遭到拒付。 上述事实,有到庭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票据五份、拒付记录等经庭审审核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的规定,作为出票人、承兑人环球世纪公司没有及时兑付,现***幕墙公司向环球世纪公司、建工装备公司、宏冠铝业公司、宏冠建筑公司行驶追索权,要求四被告连带给付票据金额50万元,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幕墙公司主张逾期付款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二)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的规定,结合原告的诉请,本院酌定,逾期付款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2日起按2022年10月(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由环球世纪会展旅游(咸宁)有限公司、湖北省建工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湖北宏冠铝业有限公司、**宏冠祥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连带向*****幕墙制作有限公司支付500000元; 二、由环球世纪会展旅游(咸宁)有限公司、湖北省建工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湖北宏冠铝业有限公司、**宏冠祥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连带向*****幕墙制作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2日起按2022年10月(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 三、驳回*****幕墙制作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28元,由环球世纪会展旅游(咸宁)有限公司负担2207元、湖北省建工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2207元、湖北宏冠铝业有限公司负担2207元、**宏冠祥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2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明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