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民终59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楝泽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市溧水区朵朵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东庐村下尹家边村23号。
经营者:***,男,196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省建工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建设一路31号武汉宝业中心A楼21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无锡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市溧水区朵朵建材经营部、湖北省建工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2022)鄂0107民初45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无锡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经法院依法向其送达缴纳上诉费通知后,并未依法缴纳上诉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无锡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隽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夏 俊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彭 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