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1民初10074号
原告:***浩环保通风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云德(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省建工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菟,男,公司员工。
被告:宝业湖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宝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浩环保通风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省建工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宝业湖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宝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浩环保通风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宝业湖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宝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浩环保通风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浩环保通风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宝业湖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宝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义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