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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某某有限公司与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鄂0106民初4989号 原告:湖北省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 原告湖北省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诉被告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乙公司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某甲公司向原告某乙公司支付合同款项10655770.52元;2、判令被告某甲公司向原告某乙公司支付截至2024年1月16日的逾期违约金6062775.47元(逾期违约金计算表见诉状附表);3、判令被告某甲公司向原告某乙公司支付2024年1月17日以后的逾期违约金(以6114367.4元为基数,按照每天万分之三的标准,自2024年1月17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以4541403.12元为基数,按照每天万分之一的标准,自2024年1月17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4、判令被告某甲公司向原告某乙公司支付因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106500元;5、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鉴定费用等全部由被告某甲公司承担。庭审中,原告某乙公司撤回第二、三、四项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2016年至2019年期间,原被告陆续签订《帝斯曼国际中心3#楼屋顶钢结构合同》《3#楼屋顶钢结构合同补充协议》《帝斯曼国际中心车道雨棚工程施工合同》《某某国际中心影院看台钢结构施工合同》《帝斯曼国际中心空调工程工程施工合同》。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已经按照约定完成了全部工程,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或按合同约定标准完成施工,已经全部移交被告接收使用,其中:屋顶钢结构于2017年1月竣工验收,屋顶钢结构增补工程于2017年5月竣工验收,车道雨棚工程于2019年4月竣工验收,影院看台于2018年竣工验收,空调工程于2018年9月竣工验收。上述工程的两年质保期均已届满,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全部合同款项,经原被告之间多次账务核对,上述合同金额共计27772280.00元,经审计结算后被告应付工程款金额共计41488622.52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支付了30832852.00元,尚欠10655770.52元未付。被告除了应向原告支付拖欠款项外,还应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逾期违约金,并承担原告因维权而发生的合理的律师费支出。综上,原告认为,被告拖延支付合同款项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鉴于上述工程项目位于武昌区**路**号**,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某甲公司答辩:对原告的诉请无异议。 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双方无争议的证据予以采信,对双方有争议的证据,将结合当事人陈述和其他在案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9日,甲方某甲公司与乙方某乙公司签订《帝斯曼国际中心空调工程工程施工合同》,主要约定,1、工程名称:帝斯曼国际中心空调工程;工程地点:武珞路421号(原湖北省机械厅)。2、承包方式:包工、包料、所有检测调试费、现场协调费、税金及管理费等所用费用。3、施工工期:开工日期暂定为2016年4月18日,竣工日期为2016年9月14日。实际开工日期以甲方发出正式开工指令为准,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150天。4、合同价款:本合同暂定14286032元。包含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措施费、现场协调费、所有检测费调试、规费、税金等所有费用。竣工后按第十七条规定结算。本合同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措施费包干。5、工程款支付:签订合同前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0%的履约保证金,60万履约保证金,82万履约保函于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提交。乙方每月月底上报一次工程进度款,甲方按审核合格工程量的50%付进度款。工程全部完成并调试合格后,甲方支付至乙方合同总价的60%;在无违约行为前提下一次性无息退还合同总价10%的履约保证金及保函。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获得备案证书,付至结算总价的95%(开齐包括质保金的全部发票)。余款5%作为工程保修金,在验收合格质保期两年满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如保修期内由于乙方原因产生的质量问题,由乙方免费维修,如乙方在收到维修通知后2天内不到,由甲方处理,所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并直接在保修金中扣除。 2016年7月21日,某甲公司(甲方、建设单位)与某乙公司(乙方、施工单位)签订《帝斯曼国际中心3#屋顶钢结构合同》,主要约定,1、工程名称:帝斯曼国际中心3#楼屋面钢结构工程施工;工程地点: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21号(原省机械厅)。2、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深化设计及图审、包检测调试,综合单价包干的方式。3、本合同为综合单价(A版施工图和深化设计施工图包干)包干合同;措施项目部分实行总价包干,包干综合单价及措施费包干总价见附件报价清单。结算时按实际施工图确定清单工程量,根据包干综合单价及措施费包干总价确定结算总价;本项目暂定总价为8466381元。4、工期:自开始加工制作至安装完成工期为50个日历天;开工时间暂定为2016年8月1日,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的书面开工令为准。5、付款方式:本合同无预付款。钢结构底部两层(至+176.90标高)施工完毕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乙方完成本工程的所有施工内容,通过政府质监部门的验收并收得书面证明后的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总价的70%。双方办理完结算手续,且竣工资料全部移交甲方,七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累计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5%。保修期内无任何质量问题,保修期(两年)满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性付清剩余价款。 2017年1月6日,某甲公司(甲方、建设单位)与某乙公司(乙方、承包单位)签订《3楼屋顶钢结构合同补充协议》,主要约定,1、工程名称:3#楼屋顶钢结构工程增加工程量(增加160.1米处梁柱,增加185.3米处钢梁,增加最高钢柱上的挑梁,增加钢楼梯,增加幕墙基座挂件);工程地点:湖北省武汉市武珞路421号。2、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深化设计、包检测。3、本工程3#楼屋顶钢结构增加工程量(增加160.1米处梁柱,增加185.3米处钢梁,增加最高钢柱上的挑梁,增加钢楼梯,增加幕墙基座挂件)的暂定总价(含税)2833902元。以上价格中幕墙基座挂件综合单价可调,该部分钢材价格根据挂件进场当日意达信息网钢材信息价为准,除幕墙基座挂件外其他部分为综合单价、总价及措施费整体包干。4、工期自开始加工制作至安装完成工期为30个日历天,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的书面开工令为准。5、工程款支付:本合同签订后7日内甲方付给乙方包干价20%作为预付款。160.1米的梁柱,185.3米处的钢梁,最高钢柱上加的挑梁,钢楼梯施工完毕且幕墙的挂件半成品全部进场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总价的50%。乙方完成本工程的所有施工内容,通过甲方、监理和幕墙施工单位的验收完成结算后的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结算总价的95%。保修期内无任何质量问题,保修期(两年)满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性付清剩余价款。 2017年1月12日,帝斯曼国际中心3#楼楼顶钢结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2017年5月21日,3#楼屋顶钢结构增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某乙公司提交“3#楼屋面钢结构、补充协议及零星增补工程结算审核汇总表”,拟证明3#楼屋面钢结构工程及增补工程审定工程款金额20593448.32元。 某甲公司(甲方、建设单位)与某乙公司(乙方、施工单位)签订《帝斯曼国际中心车道雨棚工程施工合同》,主要约定,1、工程名称:帝斯曼国际中心车道雨棚工程施工;工程地点: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21号。2、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文明施工、包竣工验收、包维修方式。3、本合同为施工图包干合同,包干总价为:886965元。4、工期为30个日历天: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5、本合同无预付款。乙方完成本工程的所有施工内容,通过甲方验收并收得书面证明后的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总价的70%。双方办理完结算手续后,甲方向乙方累计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5%。保修期内无任何质量问题,保修期两年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性付清剩余价款。 2018年9月3日,某甲公司(甲方、建设单位)与某乙公司(乙方、施工单位)签订《某某国际中心影院看台钢结构施工合同》,主要约定,1、工程名称:某某国际中心影院看台钢结构工程施工;工程地点: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21号(原省机械厅)。2、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文明施工、包竣工验收、包检测方式。3、本合同为施工图包干合同,包干总价为1300000元。施工图设计变更部分综合单价包干。4、工期:自开始加工制作至安装完成工期为45个日历天;开工时间为2018年7月12日,完工时间为2018年8月26日。5、本合同无预付款。乙方完成本工程的所有施工内容,通过甲方验收并收得书面证明后的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总价的70%。双方办理完结算手续后,甲方向乙方累计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5%。保修期内无任何质量问题,保修期两年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性付清剩余价款。 2018年9月15日,帝斯曼国际中心空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2019年4月20日,帝斯曼国际中心车道雨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2020年7月8日,“帝斯曼国际中心车道雨棚工程”编审确认表审定金额903921.08元;“帝斯曼国际中心空调工程”编审确认表审定金额18694253.12元。 2021年1月15日,“某某国际中心影院看台钢结构施工合同”编审确认表审定金额1299000元。 某乙公司提交银行回单若干,拟证明某甲公司累计支付工程款30832852元。 以上事实,有《帝斯曼国际中心空调工程工程施工合同》《帝斯曼国际中心3#屋顶钢结构合同》《3楼屋顶钢结构合同补充协议》《帝斯曼国际中心车道雨棚工程施工合同》《某某国际中心影院看台钢结构施工合同》、微信聊天记录、竣工验收单、编审确认表、银行回单等证据在卷作证。 庭审中,原告某乙公司与被告某甲公司均认可,3#楼屋顶钢结构项目因为施工过程中有大量的增项和设计变更,审定金额为20593448.32元。车道雨棚项目审定金额为901921.08元。影院看台项目审定金额为1299000元。空调工程项目审定金额为18694253.12元。案涉4个项目质保期均已届满,某甲公司已支付工程款30832852元。 本院认为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签订的《帝斯曼国际中心空调工程工程施工合同》《帝斯曼国际中心3#屋顶钢结构合同》《3楼屋顶钢结构合同补充协议》《帝斯曼国际中心车道雨棚工程施工合同》《某某国际中心影院看台钢结构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某乙公司已完成施工义务,某甲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因上述工程质保期均已届满,故某甲公司应支付欠付工程款20593448.32元+901921.08元+1299000元+18694253.12元-30832852元=10655770.52元。本院对某乙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湖北省某某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655770.5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734元,减半收取42867元,由被告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