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益正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益正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德阳希望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03民初1103号
原告:四川省益正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马超东路266号1幢15层15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099876888N。
法定代表人:唐琳。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秋叶,四川勤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阳希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龙泉山北路3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5582244091。
法定代表人:赵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睿,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省益正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德阳希望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益正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益正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7142元,减半收取13571元,由原告四川省益正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彭诗文
审 判 员  唐森山
人民陪审员  彭 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杨晓禾
书 记 员  刘宇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