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112执2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建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工业园管委会观背村甘家自然村320国道边南面耕地建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3990394326。
负责人:朱爱美,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嘉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恒茂梦时代国际广场**办公楼**(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09808263X3。
法定代表人:胡名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建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嘉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9日作出的(2019)赣0112民初25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西嘉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建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建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嘉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支付标的款100,000元,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建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21)赣0112执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仰方
审判员 程 磊
审判员 张小秀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海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