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112执恢1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建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工业园管委会观背村甘家自然村320国道边南面耕地建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3990394326。
负责人:朱爱美,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江西嘉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438号恒茂梦时代国际广场7栋办公楼1804室(第1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09808263X3。
法定代表人:胡龙,系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建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嘉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4日作出的(2021)赣0112民初34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5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过长,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赣0112执恢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仰方
审判员 程 磊
审判员 李 宜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夏赣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