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12民初3427号
申请人:江西省建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工业园管委会观背村甘家自然村320国道边南面耕地建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3990394326。
负责人:朱爱美,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丽华,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煜圳,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江西嘉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438号恒茂梦时代国际广场7栋办公楼1804室(第1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09808263X3。
法定代表人:胡龙,系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9月11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省建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诉被告江西嘉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江西省建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嘉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西省建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向本院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13XXXXXX89)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省建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嘉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江西省建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泽标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姜 蕾
书 记 员 于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