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嘉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建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江西嘉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12民初342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省建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工业园管委会观背村甘家自然村320国道边南面耕地建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3990394326。
负责人:朱爱美,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昭熠,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煜圳,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江西嘉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438号恒茂梦时代国际广场7栋办公楼1804室(第1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09808263X3。
法定代表人:胡龙,系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9月11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省建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诉被告江西嘉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作出(2021)赣0112民初342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嘉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因双方达成调解,申请人江西省建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省建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嘉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6万元的冻结及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泽标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姜 蕾
书 记 员 于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