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创时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四川创时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安县巨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523执62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创时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南溪区景文路20号1栋1单元2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3309495566X。
法定代表人刘建宗,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远文,四川甲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310422882。
被执行人:江安县巨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安县江安镇竹海路东段光明路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3083377371Q.
法定代表人:卢明芳,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四川创时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安县巨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8)川1523民初1678号]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信息等;经查江安县房地产管理局,证实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开发的“西领淯江”小区楼盘项目的房产已全部预登记在他人名下。被执行人江安县巨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西领淯江”小区楼盘项目的房产处于烂尾状况,当地党委政府正在积极协调完成后期工程建设。但因涉及建设单位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商品房预售、其他债权纠纷等一系列问题,导致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进行限制高消费,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该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故本案的执行标的22281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3242元,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易 渡
审 判 员  晏中国
审 判 员  成关云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何均垚
书 记 员  李科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