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博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博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藏0103民初1316号之一
原告:***,男,1965年7月7日出生,汉族,经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兵营,西藏子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子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博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四川博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立案。**、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诉讼费5946.79元减半收取2973.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已交纳)。
审判长  慕艳梅
审判员  付绍蓉
审判员  梁正
 
二○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格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