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锦瑞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锦瑞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7民终10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8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四川锦瑞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临河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5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以上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赟,四川尚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女,198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远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锦瑞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2020)川1781民初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锦瑞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以其与被上诉人***均有执行和解的意愿、为息诉解纷为由,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锦瑞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四川锦瑞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43元,减半收取7521.5元,由上诉人**、四川锦瑞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浩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