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锦瑞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嘉华建材有限公司、四川锦瑞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北金港湾所地石家庄市维明南大街与新市南路交口南行100米路东中京国际3楼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32执894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嘉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元氏县殷村镇小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603135952。

法定代表人:秦振刚,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万源市太平镇临河路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761365377。

法定代表人:胡吉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金港湾所地石家庄市维明南大街与新市南路交口南行100米路东中京国际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74409141T。

法定代表人:刘娅斌,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河北嘉华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北金港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元氏县人民法院(2020)冀0132民初53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四川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北金港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北金港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详见协助冻结、划拨通知书)。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张志强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赵学民

书 记 员 宋晓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