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 庆 市 璧 山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20财保235号
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95年1月28日,住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代理人:柯昌成,重庆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万源市太平镇临河路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761365377。
法定代表人:胡吉军,总经理。
本院受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立案庭立案后于2021年8月10日移送民事财产保全中心解除保全。因该案已调解,申请人***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财产保全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解除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21)渝0120执保560号执行裁定对被申请人四川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对被申请人价值31万元的财产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任长茂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李林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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