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佳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油**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河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7401执异4号 案外人:四川佳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科西一路65号2栋7层70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援手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女,197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 被执行人:***河油**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振兴路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浩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油**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四川佳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院(2020)辽7401执保32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四川佳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经审查,案外人四川佳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四川佳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欣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牛 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