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诺和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永东房屋拆除有限公司与北京诺和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京0111民初471号
本院于2021年3月5日对原告北京永东房屋拆除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诺和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郭宗凯、第三人北京碧鑫水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京0111民初471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1)京0111民初471号民事裁定书中第一页第十一行“北京碧溪水务有限公司”应补正为“北京碧鑫水务有限公司”;第二页第一行“北京碧溪水务有限公司”应补正为“北京碧鑫水务有限公司”第二页第二行“原告赵志强于2021年3月5日双方已经私下和解为由”应补正为“原告北京永东房屋拆除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5日以双方已经私下和解为由”。 审 判 员 孙静波
法官助理 程雪景 书 记 员 晋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