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诺和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北京诺和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6民初6857号
原告:***,女,197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怀柔区水务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北大街**号。
负责人:***。
被告:北京诺和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西庄村新发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起诉被告北京市怀柔区水务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中心、北京诺和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北京市怀柔区水务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中心、北京诺和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8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熊海水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