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诺和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北京诺和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821民初2326号
原告:***,男,196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被告:北京诺和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西庄村新发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男,196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诺和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姜尚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