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20民初17117号之一
原告:上海寅睿暖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赵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小敏,上海信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安贞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高纪女,董事长。
原告上海寅睿暖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安贞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
原告诉称,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欠款人民币874,779.40元并偿付相应逾期付款利息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4年12月23就杭州市富阳雍柏荟养老院空调新风工程签署《空调新风安装合同书》,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对该工程进行空调安装施工,合同价为1,948,000元,并约定了付款方式等,施工过程中工程量增加368,481.40元,故该工程总价为2,316,481.40元,该工程于2016年9月22日经被告验收合格,现两年的质保期已满,被告仍拖欠原告工程款未付,致涉讼。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原告的诉状及相关证据可以证实,原告承包的系杭州市富阳雍柏荟养老院空调新风工程,双方签订的《中央空调工程销售安装合同书》明确约定了施工款按施工进度进行支付,原告需要编制施工组织计划、施工进度周报告、确保总体施工工期、竣工时需要按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提交工程文件等内容,可以确定该空调安装工程合同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非普通加工承揽合同,普通加工承揽合同价款条款较为固定,一般按合同中约定的价款计算,而本案原告提出施工过程中产生工程增量36万余元,也符合建设工程合同的特点,即建设工程合同因工程量较大,工期较长,材料和费用在订立合同时难以准确计算,所以在结算时通常可以突破合同的计价条款;故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合同施工地在杭州市富阳区,本案应由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管辖。另被告因本案发包人雍柏荟老年护养(杭州)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已向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雍柏荟老年护养(杭州)有限公司针对空调安装工程存在工期延误及安装存在质量问题提起了反诉,届时该案会涉及工程造价评估及质量鉴定,本案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更有利于本案的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建筑和安装两方面的合同,安装主要指与工程有关的线路、管道、设备等设施的安装,从本案原、被告签订的《中央空调工程销售安装合同书》内容看,工程名称为富阳养老院空调新风工程;付款方式为按本项目逐层分段施工的特性,施工款按施工进度支付;原告的责任范围,按照被告指定的施工现场按时开工,不得推迟,服从被告及监理单位管理,按时参加每周例会、专题例会,须根据国家、浙江省、富阳市有关技术操作规范及工程设计技术资料、精心施工,确保工程质量与合同工期完成本合同项目、编制并提供施工组织计划、施工进度周报告并送被告、在竣工时应按照《富阳市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程》向被告提供本合同项下工程的全部工程文件四套等内容;实质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性质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安装合同,本案实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不动产所在地位于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市,本案应由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故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上海安贞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上海寅睿暖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陆叶青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计晓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