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11执1995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寅睿暖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057662881N,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股高西路700号102、103室。
法定代表人:赵刚,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鲍小敏,上海信兰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上海安贞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751879992E,地址: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金钱豹公路555号4幢106室
法定代表人:高纪女
申请执行人上海寅睿暖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安贞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111民初681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925459.55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诉讼费5456元、执行费1165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上海安贞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奉贤法院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对于申请人提出上海安贞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雍佰汇老年养护(杭州)有限公司有施工合同纠纷余款未结情况。本院(2017)浙0111立预297号上海安贞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雍佰汇老年养护(杭州)有限公司有施工合同纠纷目前尚在审理当中。截至目前,暂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代理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111执199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马 啸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董烨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