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14939号
原告:上海寅睿暖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殷高西路700号102、103室。
法定代表人:赵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小敏,上海信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意达利(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大峃镇华侨新村1幢5号4楼。
法定代表人:董希用,总经理。
原告上海寅睿暖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意达利(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寅睿暖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奕麟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赵奕然
书 记 员 赵奕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