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寅睿暖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上海寅睿暖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江西亿维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0民初2511号
原告:上海寅睿暖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殷高西路700号102、103室。
法定代表人:赵刚,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小敏,上海信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江西亿维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园西大道。
法定代表人:顾笑映。
原告上海寅睿暖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亿维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寅睿暖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寅睿暖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秦 岭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宁宇
书 记 员  朱 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