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沪0114执457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寅睿暖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路700号102、103室。
被执行人:***,男,198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被执行人:上海意妍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塔城路560号5幢1104室。
申请执行人上海寅睿暖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意妍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嘉定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30日作出的(2022)沪0114民初22349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寅睿暖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3年0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意妍实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万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2023年04月10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上海寅睿暖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向本院来函,称被执行人已经全额支付款项,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
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材料、工作笔录等证实。
本院认为,鉴于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故本案依法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沪0114民初22349
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陆 琦
审判员 ***
审判员 毛 华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怿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