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华建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源市华建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1403民初1915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12月2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梅州市梅县******曲楼下,公民身份号码441************41X。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义致律师事务所律师;***,系广东义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40年12月26日出生,住址深圳市福田区*********尚德阁1702,现住梅州市梅县****************或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公民身份号码440************410。
委托诉讼代理人:巫宇辉,系广东盛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源市华建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源市和平县****************第贰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40X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东江勤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源市华建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源市华建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河源市华建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44元,按规定减半收取为607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杨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