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清源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湖北清源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宜昌同创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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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div>
民事裁定书<\/div>
(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0218号<\/div>
原告湖北清源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一路18-3号(青亲江岸五楼)。<\/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div>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div>
被告宜昌同创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城东大道10-7号。<\/div>
法人代表万宏华,该公司董事长。<\/div>
委托代理人万泽天,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div>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清源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宜昌同创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div>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div>
准许原告湖北清源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div>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4元,由原告负担,且已实际缴纳。<\/div>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