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清源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湖北清源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宜昌友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葛洲坝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592民初401号
申请人:湖北清源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西陵一路18-3号青亲江岸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宜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宜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宜昌友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沿江大道特168-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湖北清源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宜昌友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北清源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宜昌友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3652.66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清源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宜昌友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3652.66元或者查封、扣押宜昌友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088.26元,由湖北清源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丹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平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