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002民初3486号
原告:广西桂军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38-6号明皇丽湾商业国际广场(天元国际)第3栋1616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98800355N。
法定代表人:董晓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胜,北京市博儒(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易有,北京市博儒(南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百色市分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西园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727669864D。
法定代表人:朱晓东。
原告广西桂军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百色市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原告广西桂军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西桂军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48元,减半收取3624元,由广西桂军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项 晶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农慧娴
书 记 员 周垛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