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利龙源建设有限公司

襄阳砼兴商贸有限公司(下称砼兴商贸公司)、湖北利龙源建设有限公司(下称利龙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691民初727号
申请人:襄阳砼兴商贸有限公司(下称砼兴商贸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团山镇台子湾村**。
法定代表人:梁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咸奇、翟东,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湖北利龙源建设有限公司(下称利龙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伙牌镇(207国道旁)。
法定代表人:周红涛。
申请人砼兴商贸公司与被申请人利龙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砼兴商贸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冻结被申请人利龙源公司银行存款38万元。申请人砼兴商贸公司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责任限额为38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保险单号:PZPP20420108030000000002),承诺如因保全错误造成损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在保单限额内进行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砼兴商贸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在38万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利龙源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查封、冻结到期前,申请人如需申请续查封、冻结,应在查封、冻结期限到期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如不申请,因此产生的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管龙华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李**瑶
书记员蒋雪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