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润发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济南润发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25民初588号 原告:***,男,198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济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闻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济阳区。 被告:济南润发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区国道220线与省道248线交界处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区济北开发***凤凰城A-1幢30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与***、济南润发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本案依法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