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甬嘉变压器有限公司

宁波甬嘉变压器有限公司、山东迪镭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203执46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波甬嘉变压器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1026920X,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望春工业园区聚才路79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迪镭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9907288,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二环东路3966号东环国际广场A座2005-A10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9年11月9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申请执行人宁波甬嘉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迪镭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203民初1229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山东迪镭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等651819.17元,并支付利息。
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执行,并于2019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要求其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调查了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财产情况。
1.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本院已冻结,并扣划余额179909.53元。
2.被执行人***名下有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楼××单元××房地产,已查封但系经济适用房,且处于疫情期间难以处置。
此外,因被执行人山东迪镭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网上布控及罚款措施。
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其没有异议。本案已执行到179909.53元,优先偿付诉讼费、执行费后,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162907.03元。
综上,被执行人山东迪镭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张磊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