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临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临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002民初7976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5月8日出生,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公民身份号码:36062219********。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快华、陆红燕,鹰潭市余江区邓埠法律服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代理。
被告:江西临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唱凯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162590293E。
法定代表人:彭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西临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1月1日以被告江西临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主动履行了退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94元,减半收取599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帅美琴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杨嘉懿
书 记 员 郄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