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002民初8286号
原告:江西腾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赣州市张家围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MA38BAPC4L。
法定代表人:谢连兵,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西临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临川区唱凯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162590293E。
法定代表人:彭武,公司总经理。
江西腾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华公司)与江西临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川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立案。腾华公司于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腾华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由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且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腾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12元,减半收取计1,256元,由江西腾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样春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潘毅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