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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深圳市环亮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304执333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丹棱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环亮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环亮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劳人仲案[2017]4620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4589.88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环亮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39.88元。
本院认为,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劳人仲案[2017]4620号仲裁裁决文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劳人仲案[2017]4620号仲裁裁决文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