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曲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藏0124民初296号
原告:曲水县鑫胜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24MA6T2PNW1H。
法定代表人:熊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西藏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藏宏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09959467XJ。
法定代表人:毛某。
原告曲水县鑫胜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西藏宏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曲水县鑫胜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曲水县鑫胜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 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格桑玉珍
书 记 员 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