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宏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西藏宏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吉隆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藏0234执保3号
申请保全人:***,男,197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建波,西藏易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宇,西藏易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西藏宏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慈松塘路锦绣天下。
法定代表人:毛岸川,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与西藏宏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为了防止被保全人西藏宏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转移财产,导致案件无法执行,申请保全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同意了申请保全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并且作出的(2022)藏0234民初22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西藏宏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解北支行XX7账户内存款********.5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扎西平措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卓  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