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甘0622执恢238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昌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古浪县大靖镇新市场。
法定代表人:吴江先,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古浪县马路滩林场。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该场场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甘肃昌昊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古浪县马路滩林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到位案款1100000元,其余案款1052918.92元及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甘0622执恢23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顾 迅
审判员 高东奎
审判员 朱有清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