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浪县马路滩林场

严善付诉马路滩林场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甘0622民初1297号
原告:严善付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古浪县马路滩林场
被告:马延堂
被告:年祥华
原告严善付与被告古浪县马路滩林场、***、年祥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严善付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严善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严善付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计135元,由原告严善付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高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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