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渡鑫林建筑有限公司

昆明阳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某某、罗才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02民初4817号
原告:昆明阳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697968889N。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黑林铺龙普路******。
法定代表人:戚卫正。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明,云南晴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9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被告:***,男,1989年0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被告:弥渡鑫林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250961853956。
住所地:云;'>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弥渡县弥城镇毗江路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林如光。
原告昆明阳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弥渡鑫林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昆明阳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阳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阳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44元,减半收取计1172元,由原告昆明阳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吕 刚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俞雄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