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渡鑫林建筑有限公司

弥渡鑫林建筑有限公司与东川区鑫源租赁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民终22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弥渡鑫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弥渡县弥城镇毗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250961853956。
法定代表人:林如光,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川区鑫源租赁站,住所地东川区碧谷洗尾嘎村。
经营者:杨传君,男,195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上诉人弥渡鑫林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川区鑫源租赁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19)渝0120民初5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弥渡鑫林建筑有限公司以其服从一审判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弥渡鑫林建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弥渡鑫林建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434.3元,收取1217.15元,由上诉人弥渡鑫林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胡敬
审判员  刘静
审判员  陈娟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陈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