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3民初918号
原告:***,男,1992年12月10日生,汉族,云南省巧家县居民,现住昆明市东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华,昆明市东川区阿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弥渡鑫林建筑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弥勒县弥城镇眦江路。
法定代表人:林如光,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250961853956。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加森,云南联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7年6月23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彦华,云南瑞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唐耀华,男,1990年5月1日生,汉族,重庆市奉节县居民,住该处。
第三人:蒋会平,男,1972年2月18日生,汉族,重庆市万州区居民。
原告***与被告弥渡鑫林建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唐耀华、蒋会平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7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郑波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罗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