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武峰科润塑胶有限公司

山东武峰科润塑胶有限公司与山东丰汇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305执保524号
原告:山东武峰科润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鲁化学工业区大武路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740994135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山东丰汇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庐山化工项目集中区(南二环路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057928379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武峰科润塑胶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丰汇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山东丰汇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山东丰汇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不得超过1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2年,对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3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珊